初创企业
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创业补贴
01初创补贴:
*初创补贴标准1万元
*合伙创办企业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要求:
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连续正常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后,可前往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的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
申请资料清单:
1.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
(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
0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人员就业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人(含3人)以下 每人2000元
*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深户籍与非深户籍均纳入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范围)
要求:
申请时限为一年一次。
申请资料清单:
1.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招用就业人员(符合法定来电年龄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验原件)
4.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单位盖章)
5.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
(已办理同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
03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约640元每人每月。
要求:
深圳资助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提出首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申请资料清单:
1.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
(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
04创业租金补贴